你好。此类事情,似乎应将焦点放到职业病认定结论上。如你对职业病认定结论不服,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解答:补充:诊断和诊断证明是否有效,律师要阅读相关材料后,才能做进一步评估。相关证明发网上,可能会衍生侵权等纠纷,要慎重。
追问:侵不了权,因为都是职能部门和医院提供的。上面有他们单位的公章。有劳动局社保部门开的,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写进档案里的工伤证明。是在工作中抢就国家财产受伤,企业原因造成,时间是90年。当时我企业因为责任指标没有给我上报工伤,劳动档案里有记载。 时间是1990年夜里2点560度溶液外泄、技术课讲要爆炸相当于10公斤tnt,我抢救国家财产时受伤。
1999年42号文件已规定1999年9月底结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企业还承担相关责任吗?国家主席令这种事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国家主席令这事是责任问题)。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说这事是劳动争议。我问他这事,是谁跟谁有争议呀?我要求执行国家主席令,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不执行,是企业违法还是劳动争议呀?
第四个问题
我发现在职业病研究所住院第二天时拍照的胸片号码40291和一年前拍照的胸片号码是同一个号码都是40291这是为了掩盖当时的病情,医疗单据上有医院公章,这说明医院有作假行为。这是书证是有效证据。有一张血液科化验单时间不对,科室也不对,出院小结上也没有这个记录。6月22日已出院结账,是在呼吸科不是血液科,时间也不对,6月23日不可能在血液科抽血化验,造假。同一个40291胸片号,1999年3月16日一张,2000年5月23日一张造假。胸片01150,一号两张片子。还有一张病历,有多处涂改,胸片诊断和病历记录也不同,诊断内容不同造假。鉴定书上说应用激素有效,病例中专家会诊说停止应用激素。正相反说瞎话造假。第一次下厂环境调查有假,不是工作地点证据是市卫生局给我的。第二次该去下厂调查可是没去,还有工厂提供的有毒有害职业史不对。职业病医院要是按规定下场调查,工厂就没法出假职业史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厂给医院提供的职业史所接触物质与实际情况不同。医院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调查,我是从工厂工作场地,有毒作业接触大量甲醛等有毒物质后,我全身出血被厂领导送进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通过职业科老王主任医生检查后,把我收住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住院,当时厂领导办的住院手续。职业病医生按规定当时应该进行下厂现场调查,{职业病防治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可她们没有去。我还发现住院三天后一张血液化验单是空白的,我当时是因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找北京市卫生局讲理时,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医疗单据中发现了这张空白化验单,这说明没检查就给我办了出院手续了。当天晚上我大出血,我问医生为什么不管我,他们说你已经出院结完账了,明天早上你就走,这时我才知道是厂领导给我办了出院手续。医生说你已办了出院手续我们没法管你。可是当天晚上我差点死了。他们不管我,我就到同楼的朝阳医院挂急诊号看病,医生通过血液化验,一检查马上给我下了病危通知单。通知我家里人马上来朝阳医院说我有生命危险,我家人连夜来到医院并在病危通知单上签了字,,现有病危通知单作为证据上面有医院公章。我还发现了在职业病研究所住院第二天时拍照的胸片号码40291和一年前拍照的胸片号码是同一个号码都是40291这是为了掩盖当时的病情,医疗单据上有医院公章,这说明医院有作假行为。这是书证是有效证据。有一张血液科化验单时间不对,科室也不对,出院小结上也没有这个记录。6月22日已出院结账,是在呼吸科不是血液科,时间也不对,6月23日不可能在血液科抽血化验,造假。同一个40291胸片号,1999年3月16日一张,2000年5月23日一张造假。胸片01150,一号两张片子。还有一张病历,有多处涂改,胸片诊断和病历记录也不同,诊断内容不同造假。鉴定书上说应用激素有效,病例中专家会诊说停止应用激素。正相反说瞎话造假。说我是胃病出血,可是当时我做胃镜检查不是胃病出血,胃里没有出血点,当时他们要把我送到胃病科住院,胃科不收我住院,说是血小板减少全身出血。诊断鉴定书上职业史也有问题,也没有医生签字,诊断书上把接触强酸说成弱酸,第一次职业病诊断下场调查时,去的不是工作现场,是在信访答复中发现的,调查中提到相连工序,我问他这个车间没有这个相连工序呀?他说是笔误,不同音,不同义这可能吗?工作中接触大量甲醛也没提,也没给我化验对甲醛是否有反应。这次我从工作场地用车拉到医院抢救,职业病医院也没有下厂现场调查,这是违规行为。以上所说我现在都有医院的医疗单据作为证据。以上所提事项证据都给你们信访接待室人看了。一共几十张给他们他们不收。证据都该有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公章。请领导按规定信访答复。工厂领导说职业病的事是医院的人干的你找他们去。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你可依照上述规定,申请鉴定和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