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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我回上海怀孕待产,我老公趁我不在期间有了外遇,在8月我生产期间,他来探望时被我发现,他一开始一再强调那只是一时迷惑,并保证回京后和那女的分手,我考虑到孩子刚刚出生不久,如果离婚对孩子实在不好,所以愿意原谅他和他继续过下去。并在孩子4个月时忍痛断奶,赶紧回京,为了维系这份婚姻。可是等我来到北京,等来的却是我老公强硬的要求离婚,说要追求爱情,和那女的结婚,不能今天为了孩子就牺牲他自己的幸福,而且公然不回家,和那女的出双入对,我忍无可忍,决定和他离婚。现在的问题是,其他财产都能分割,关于住房,他有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在北京二环边上,说好开完奥运会就要拆迁。这套房子原本是国家发改委分给他家,但是在我们结婚后购买的产权。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因为我不是北京户口,没有其他居住地,而且打算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给我其中的一半房子而不要其他现金补偿呢?我老公打算和我离婚后立刻就和那女的结婚,如果我要了现金补偿,岂非太便宜他们了?

婚姻家庭
2005-12-27 06: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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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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