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不当得利?
和前男友恋爱期间。在对方家中,通过其手上的pos机刷卡消费了两笔款项。最后由银行查证最后接收费用的人名和电话号码正是被告本人。但单位名称与被告的实际所属公司不同。第一次刷卡消费是知情,第二次不知情,当时男友以还款为由得到我的信用卡并且再次消费。连同利息,和对方所还的金额,还剩余一万四至今不还。最后男友反口,微信聊天记录一直说会还钱,最后也是反口了。曾经以借贷纠纷立案,但法官觉得被告缺席出庭,没有承认微信是其本人的情况下,我所有的聊天记录均属无效,建议我撤诉,改为不当得利。这样举证重心便会落到被告身上。
现在想知道,到底我能否以不当得利重新立案?如果立案的话。到底我是说,男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刷卡消费,还是知情呢?担心若果说不知情,会叫我去报警。如果说知情,就不当得利不成立,希望你能给我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