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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报名要增减页但是我户口本没有增减页

婚姻家庭
2019-01-22 19:09: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学生户口迁回原籍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可以的,但是户口所在地的迁移是不影响户口性质的(非农即使迁回农村挂靠也还是非农),如果村里不同意当事人户口进行挂靠(非农)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请求当地媒体的帮助;  二,如果当事人想户口非转农,需要当地有相关的政策,并且符合这个政策才能转;以下是浙江某地的特定时期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政策,供参考:  关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  二、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  (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  (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  (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  (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  三、申请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 没有户口,可以在原籍或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户口本丢失需要补办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爬出所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3、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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