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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劳动法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得直接领导签字后32天时离开岗位,并把辞职报告递交给了公司人力专员,但是一个月内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但是公司扣发了我40天的工资,并且在我离开工司10天后要求我回去办理交接,并且如果发现之前工作遗留下的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话还要赔偿,并且不给予我40天的工资,而且由于公司态度恶劣,我不愿回去办理交接,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不出具离职证明

合同纠纷
2015-09-02 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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