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你好,谢谢您回答我的问题。可是这个事情是因为当时办事人员没有提醒员工让把开具的证明拿过来导致时间拖延超过一个月了,所以只能以个人申请,然后公司就把责任推到办事人身上,要求她来赔偿,说这个事情是办事人的责任,应该要承担。若是这样,该怎么办?谢谢
解答:你好,具体办事人员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推卸责任,而不承担受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无论怎样公司的都应当积极配合员工的工伤认定程序并依据工伤伤残等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赔偿后,对该具体办事人员可以依据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但这不是本案的考虑的范围。
解答:用人单位逾期未进行事故用人单位承担。报告或者未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能举证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