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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书;事因;也是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定婚,定婚时男方给女方共计2400元彩礼。生活一个多月后,原告认为与被告不能生活一辈子,就提出分手。被告说如果分手必须给6万。原告肯定不同意,后被告找到原介绍人和其姑姑一起到南充出租屋,要求原告必须拿现金方能离开。后原告无耐只有求住于朋友。并立下字据原文是;我胡浪自愿出5元带女朋友离开,从次以后不能找胡浪和原告的任何麻烦,从此以后不能找双方父母的麻烦,特此声明。以上如有违约,将按照本合同5倍违约金赔赏。因原告没那么多钱只给了5万现金并写下欠条6千。一审判为被告是与原告恋爱中的金钱付出,产生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与前男友未断裂关系导致、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受到胁迫或威胁等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网友给出公正的评判。

其它综合
2016-04-14 18:1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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