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就是,我家孩子在沈阳理工大学读大二的时候在学校官网宣传和学校现场组织的推介会后报名参加了沈阳理工大学和加拿大温尼伯大学联合办学的一个2 1 2的交流项目。就是国内2年,国外一年语言,然后再读2年温大课程,按合同约定到今年9月应该到温大上大学课程,在办理转学分事宜是,温大告知学生沈阳理工大学的合作办学合同已于2012年就到期了,现在未续签,我们已经到加拿大读了一年语言花了20多万费用,现在是否告沈阳理工大学在办理合作交流项目过程有欺诈学生和家长的行为!谢谢 急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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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肯定属于欺诈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首先,如果对方明知合同不能履行,而与你签相关的合同,这属于预期违约;其次,如果签合同的时候,不晓得不能履行,而是后期解除合同,是合同不能履行。但是不管怎样,对方需要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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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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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存在欺诈,甚至是涉嫌合同诈骗罪,如果明知不能履约而收钱,则涉嫌合同诈骗,但是,如果学校轻信能取得(恢复)履约能力,则可能不构成诈骗,总之,涉嫌合同诈骗,经过侦查后,排除了,则可以民事欺诈,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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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