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原所在的单位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去中国农业银行办了住房贷款,用于单位开支,现在因还不上贷款,银行将我们起诉了,而我现在又在别的单位上班了,别人说必须去应诉,否则会直接扣工资,直至将贷款还上,请问,这件事我该怎么处理?如果别人不去,就我自己去了有没有影响,这件事我是否应当担责任。谢谢各位法律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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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2005.12.21日下的传票,开庭时间是2006.1.4,写的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合理?我自己去应诉,而同时被诉的另外几人如不去,会不会有影响?别人说住房贷款做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并且签字按手印,他们如要我拿出不知情的证据,是否得由我做手印及笔迹鉴定,还是由他们来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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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诉,应该应诉,说明事实,确实如你所说,可以免除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构成刑事案件 可能。但如果不去,结果可能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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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应诉,说清楚事实,若情况确实如此,单位负责人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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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