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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员工,连续几个月在工作当中出现较大的工作失误,因她是质检岗位,需要向客户方提供质检报告,但是产品是不合格的,她检测出来是合格的,并签字给到客户,结果导致客户投诉。经过培训后,她现在还是屡教不改,已经被调到其他岗位了,但现在又出现了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她不予理睬,公司想解除合同,能否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四条解除呢,需不需要进行赔偿?(该员工2012.11.01入职,合同到2016.10.31日止)

劳动纠纷
2015-08-22 06: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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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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