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2010年-2014年分别给兄弟单位开取利息收据上千万元,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流转税,但2015年,兄弟单位得到税务的通知,该利息收据不能进行税前列支,除非有正规发票,因而兄弟单位要求我单位将以前年度已缴纳税金的收据,补开为正规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我单位可以补开这种发票么?如果不可能是否能说出相关的税法条例,以此回绝,另外还想咨询下,如果补开,发票日期肯定是2015年,既然是2015年的发票,兄弟单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前列支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