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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号我因公事被人无辜打掉两颗门牙并且打断一颗经胶州法医鉴定是轻微伤。根据病历记载,口腔科会诊及检验所见,结合青岛上级并法医会诊意见,我的唇部钝挫伤肿胀(出血)并31-1牙齿脱落,鉴于我的伤前就有七颗牙齿陈旧性缺失,有四颗牙齿为银包牙,且脱落牙齿对名的牙槽窝较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的相关释义,不符合第5.2.4q条之规定,不构成轻伤二级: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第5.5.j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可是我不服,牙齿脱落,面容受损,吃饭困难说活不清,该定轻伤还是轻微伤。请回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5-08-22 22:29: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