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与出质人协议处置,是否限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只能是出质人到期未履行债务?而《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协商一致,质权人可单方面向中登公司申请调整质押登记状态为可卖出,然后就可以处置了,请问这是否与担保法矛盾,谢谢!

其它综合
2015-08-19 16:39: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