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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8月份看了板芙镇湖洲豪庭楼盘(6层楼房);交了1万元的定位金并签订了房屋定位协议书。协议上说明1月30日楼房封顶时就交付首期,但现在已经12月份,我预订的那幢房屋才建至3楼;售楼部负责人说1月份未可以封顶;要到明年2月份才可以封顶再安排交首期;而且该幢楼房未有预售证。当时交首期时向售楼部索要五证一书,后来发觉对方给的预售证并不是我所买那幢(33幢)的预售证;现在我对该楼盘是否能准时交楼产生怀疑,对方在我交钱前没有清楚真实说明其未有预售证;况且口头上讲的是交订金但是书面签的是定金;我查阅相关资料发觉定金与订金是有所不同的。现在我要求退定位金。但对方拒绝退款;并说明如果我不按时交付首期则对方拒绝退款。与我同样情况的还有2位同事。我们三家都要求退款。 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楼盘未有预售证是否能收取买方的定位金?我们签的定位协议书是否应该视为无效? 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我一万元的定位金呢?

婚姻家庭
2005-12-23 03:1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咦,原来是在俺隔壁呢。我是在神湾。呵呵,套个近乎。

    同意候大状的说法。
    楼盘没有取得预销售证,开发商不能以任何所谓的“诚意金”“订位金”“定金”等项目收取售楼人的钱。你可以以强硬态度要求对方退还定金,若协商不成,可向市一级房管部门揭发甚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楼盘没有预售证,不具备销售条件,你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如果协商不行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可以维权,建议先向对方发个律师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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