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买的房子,2011年交的钱,买的期房,给开的是收据,没有大票。2014年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写的不收初装费,但是现在售楼部说的是,政府不收取初装费的文件是在2013年才有的,所以2013年以前交钱的都要交初装费,请问合理么? 还有就是违约金,合同上写的是2015年5月31号交房,但是到现在才交,请问开发商应该给违约金么?我们要求违约金人家的理由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如下雨之类延误了工期,请问这理由成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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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下雨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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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逾期交房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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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都需要根据你们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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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