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人与我先生结婚三年,在结婚前我名下有一套房子,出让后折合人民币20万元。
结婚后,我和先生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总价在29万元左右。我将我卖房的20万元全部投入,我先生付了约10万元。房产名称为“我先生、我”,是联名房产。
由于婚后感情破裂,导致目前正在协议离婚,但我们双方都希望拿到这套房产。
请问我可否要求我先生搬出该房,我应该如何取得该房的产权呢?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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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不成,此房原价是¥29万,经过几年后,居住条件成熟,升值了。
我若补偿他款,应该以何标准折算?是以原价折算,还是按目前房屋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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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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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6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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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有相关规定,双方若协调不成,你可以要求离婚,你拥有房产,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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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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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对象承认搞个电话录音固定好证据后你再主张应多分.该房是你婚前财产的延续.只是形态上的变化,本质上仍是你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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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属于你个人财产,此外均属共有
上海魏增明律师021-64469850 29878285 1391843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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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