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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伤者2014年8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我方负全责。伤者一方2015年1月自己已经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做过法医鉴定书,上面明确认定不致残,建议休息六个月,陪护三个月。在法庭举证期我方对休息六个月,陪护三个月有异议便在2015年8月8日申请重做法医鉴定,但对方不做,还于8月12日向法院提出重新做“伤残”鉴定申请。现法院要我方对此做个决定,并写一份书面文书。请问对方该申请合理吗?麻烦律师告诉我我方的书面文书该怎么写?

交通事故
2015-08-12 2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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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