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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4年5月与王某签定合同,包工包料承建了康定县民政局部分应急避难所工程,王某为某建筑公司授权委托人该项目的负责人寇某下属(事后才知)。9月我承建工程基本完工,王某支付我18万元,问其为何,王某表示甲方一直没拨款,叫耐心等待。15年1月得知改项目已通过民政局验收,并在14年9月(王某支付我18万时)已向公司转款260余万,马上要转第2笔款80余万元。我与王某结算清楚并出据了欠条,表述清楚王某所欠我款为该工程的工程款151万元。后久拖不付,将近年关,我的工人,材料商,机械租赁商催款,向公司、民政局反应,公司表示款已付给寇某,叫我找王某、寇某,民政局表示,协商好后再转本次80余万元给公司。后劳动局协调寇某、王某及我处理此事,已优先解决民工工资的方式,先付我70万元,公司和民政局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在公司接到民政局本次转款80余万元后,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汇入我个人账户(建行卡)70万,有公司凭证。尚欠81万,找王某,王某表示寇某只付了122万余,找寇某,寇某提供的证据上有王某几月几日数十次几万、几万的收款记录,总计122万余,但在同一张纸上(即该记录上)签了个共收到205万的字,问王某,王某表示122万确有收到,差额部分事实是王某在该项目出来之前(和该项目无关的情况下),于寇某出借25万元高利贷,不到一年,连本带息要还73.4万,在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寇某直接扣除了,寇某没有实际支付,可以通过经济侦查查明,他是被迫签字。现在我已将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公司咬定钱已付给寇某,我与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关,王某表示在法庭上他也表示确没收到205万,扣款不合理,以上就是基本事实。 我想问: 1、我做的工程,通过了验收,公司也收到了民政局的工程款,并且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还给我个人打了款,是否还能因为我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而认定我与公司没有关系。 2、通过我做的工程,公司收到民政局的工程款,是否可以认定:我是利益的创造者,公司是利益的受益者,是否受用“谁受益,谁负责”的民法原则,具体出自哪条哪款?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请明示! 现在开庭在即,如果结局不利,对我是太大的打击,我还欠别人的材料款,还有个人的借款,打官司都是借的钱,很惶恐啊!希望能够得到好心人专业的支持!谢谢!

其它综合
2015-08-11 15: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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