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办理合同:于6月25日签订,合同金额¥31500,首次汇款日期6月26日,业务人员于汇款后两天左右致电表示当时签订的金额已截止办理证件申办,需每个证件加价¥200元办理快速办证,由于价格有变动,我司不同意价格变动,故双方洽谈退款,7月3日催促退款情况,该公司业务人员表示财务新入职问题,暂时不懂办理退款,7月8日该公司业务人员QQ聊天记录通知“今天让财务把款退给你公司”,7月13日未退款,已催促,但该人员没有回应,后于7月14日,该公司另一人员自称为蔡先生与我联系,表示原业务人员已离职,要求我司将开户许可证资料发给接手的业务人员,7月15日跟进退款事宜,8月4日跟进退款事宜,告知他们公司的合同不见了,要求我司发一份电子版给他,8月6日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致电表示,不退款,理由:合同期限未到,非该公司责任,现在为我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不能退款。8月6日,该公司蔡经理致电,表示之前交接此事宜的时候不知道是因为价格问题而需退款,亦不清楚是什么事情退款,所以才与我联系退款的,现在是由于老板看了合同后,发现非该公司责任,所以拒绝退款。8月7日下午,致电原跟进业务人员(已录音),表示公司之前已同意退款,原因为原签订合同的价格已不能办理,要办理快证(每证加价200),同意人员:蔡总(即后期交接人员,亦为业务方面的负责人)。但蔡总表示,他没有职权同意退款,要求致电温总协商。8月10日与原负责人致电,表示该公司人员不接听他的电话,所以无法帮我们协商。8月11日致电温总:表示原业务人员为人品及业务违规问题,所以被辞退的,原业务人员跟进的业务一律按原合同处理。原业务人员于7月下旬离职的。我的问题是:我司于该公司说不能办理该证件的时候,已有同事离职、找其他代理公司办理了。所以要求退款,但该公司的内部职员问题,不应该纳入为我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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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根据案情,对方明确表示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办证的义务,符合合同法94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贵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对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此事件因业务员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
所以,8月6日对方公司的财务人员致电声称的理由“合同期限未到,非该公司责任,现在为我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不能退款。”是不成立的。
贵司有权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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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已付款项,如果对方不主动退还,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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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保并整理好留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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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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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