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6月8日在***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0000元,成安县**碳素厂做担保,担保协议: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合作伙伴,对客户存入的股金及股金分红,债务人全权负责。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股金及股金分红,保证人无条件全权支付不得依任何理由拒付。我于2015年6月8日起诉于成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已受理)。保证人依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为由抗辩。应移交公安机关。我依该担保合同中不仅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无条件全权支付,不得依任何理由拒付。法院应继续审理,还是诉讼中止,或者驳回我的起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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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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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可能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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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查实确属非法集资,则主合同可能涉及违法是由导致无效,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反之则可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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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