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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购买二手小型车辆一部(2011款奥迪A6L,原车辆号码:京 XXXXX)。交易中被告XX自称与车主XX系夫妻关系,提供车辆与原告洽谈购车事宜,XXXXX公司中介人员居中协调。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读数为2.5万多公里,按此里程数和车辆状况,原告与被告谈定车辆转让金额为250000元。当日,原告与被告XX及XXXXX公司在XXX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丰益桥西南侧公交站附近签定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XX代原车主XX在合同上签字,签署名字为“XX”。原告交纳定金1000元给被告XXX有限公司。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XX将车辆及过户后的车辆证件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购车款XXXXXX通过招商银行转帐到被告指定的XX帐户。2015年7月31日夜间原告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响,第二天前往太原某修理站做四轮定位动平衡,之后异响仍未解决。遂回到北京前往北京德奥达(奥迪车4S店)进行检测,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14年6月3日的最后一条维修记录,里程数已为39400公里(至车辆交易日期已有一年外加一个多月,相信在此期间车辆最少行驶里程20000公里),后挡风玻璃下沿内侧封条异常翻起,后备箱盖外部有掉漆现象,四条轮胎加备胎磨损严重,内侧严重啃胎鼓包扎钉。备胎轮毂有严重的磕碰变形,后备箱内车辆使用说明书及其附属的保养维修记录丢失,电瓶上包括线路油污严重。

交通事故
2015-08-08 20:17: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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