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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6月进入公司,公司2015年8月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在2015年12月到期,哺乳期也同是2015年12月到期。我在公司工作13年有余,而且是在哺乳期内。 请问:1、公司同意按2015年8月前平均12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产假的5个半月工资为0,这样一来我的平均工资额被降低了近一半,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要求按全额工资计算平均补偿额吗? 2、公司说如果我不同意这样的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留用,但会给我调岗,并降低工资,待年底哺乳期及合同期结束后,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一分钱也不用赔偿,这总说法成立吗?我还可以主张其他赔偿吗? 3、我的生育险2015年3月上报,省保正在审核中,经省保及公司人员告之,大概2016年5月这笔钱会打到公司账号上,如果我同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内规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对甲方享有任何索赔、主张的权利。),对我申领生育津贴及住院报销等事宜会有影响吗?

民事相关
2015-09-16 1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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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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