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老公之间的感情一直不合,总是吵架,次次都动手,不管是结婚以前,还是我大着肚子的时候,他都会跟我动手,把我死死的按在床上或者沙发上,骑着我不让我动弹,然后就在我面前,一副要吃了我的样子跟我狂喊!我不出声他就会使劲把我拽起来一顿狂甩!不管我是来硬的,还是服软,他都不会撒开我!直到他那个劲儿过去,他才会平息!之后他就会一连失踪好多天!有的时候我真的怀疑他有病!一直到我生了儿子,儿子还没出满月,他说去买奶粉,因为我母乳不够宝宝吃。当时他兜里有六百多块钱,我兜里只有可怜的二百,然后跟我要钱,说让我把二百块钱给他,他去买奶粉!我就说你兜里不是有钱吗?他说你要钱也没用!就因为这个我们吵了起来,他当时又要打我,他妈给拦下了,然后他就拿着东西离家出走了,一连好几天都找不到人,后来是我妈给他找回来的!在一起一年多的时间,吵架的次数多过我每天吃的饭!春节的前一天晚上,那时候我怀孕五个月,老公非要跟我同房,我不愿意,我说对孩子不好,可是他偏偏要来,我就发火了,他见我发火,他脾气也上来了,就把我按在床上一顿伦巴!当时我俩都是赤身裸体,婆婆听见我们吵架,就跑到我们屋,那是婆婆第一次看见他对我动手,事实上已经不止十次了!婆婆赶紧劝他儿子,一直好儿子好儿子的叫着,他就是不撒开我,还一直伦巴我,冲我喊,冲他妈喊,场面根本无法控制,他妈见他那样,他妈给他跪下了,哭着求他,完全不起作用,他还大喊,今天你们都得死,他妈说我去死行吗?他说你们都得死!然后嘴里一直重复这句话,就跟中邪了一样!怎么都不撒开我!也是等他那个劲儿过去之后他才松开的我!我真的不知道我怎么就跟他过到了现在!现在我真的想离婚了,我没有他打我的证据。也没有感情不合的证据,这种情况可以离婚吗?还有就是我的儿子现在两个月,法院会怎么判?会把孩子判给我吗?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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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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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您又属于分娩后不足一年的情况,您起诉至法院需要证明您与丈夫的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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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起诉处理吧,我们需要了解详细的,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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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和律师联系,根据案情而定,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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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起诉离婚,不过,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看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定。如果法院判离,2个月大的孩子,通常归母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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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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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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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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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会给你。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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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