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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刑事自诉案件,7月9日向法院递交的材料,7月13日法院来电说证据不足不能立案,当日即找到刑厅厅长说理:立案登记制只要诉状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立案。院方拖延了2个多小时才终于决定立案,同时我要求立案厅开具了接受诉讼材料的回执。8月5日,法院方面又来电要我过去,向我出示了“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书,理由是“提供罪证不足”。而且告知当事人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5-08-06 02:18: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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