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按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还是合理的。 第四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像我们这样,停产后公司让我们放假,12个月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连续发12个月的生活费,那么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按生活费计算吗?
解答:不是
追问:刘律师:您好!公司让我们找法律依据,不知在哪能找到?目前公司已给我们中的30多人发通知书,通知我们到8月5日前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外70多名职工公司派到连云港工作,他们是否也有补偿金?我们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解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另外70名员工如果不同意到连云港工作,单位最终可能会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但连云港毕竟同徐州横跨两个城市,肯定不能属于合理变更工作地点,我认为可以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要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