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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与担保书的区别

合同纠纷
2017-09-02 04:50: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法律会尊重其约定。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由法律直接规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形如何处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保证合同是人的保证,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对自己的债务提供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分为一般责任的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只在债务人的债务经过审理并其财产经过强制执行
    后仍不够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在未起诉债务人之前不得起诉
    保证人,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让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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