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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一天晚上,饶某、王某等人在某KTV唱完歌结帐时与收银员因资费纠纷发生揪扯,被劝开后,饶某離開时将KTV大门砸坏。经评估大门损失3000元。分析是不是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
2015-07-31 09:16:54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5000元是立案的起点,你的描述中涉案金额较低,应当不构成犯罪
  • 可以协商进行赔偿,构不成犯罪。
  • 您好,该行为是违法的!
  • 一般不构成。看你们当场的立案标准。这肯定是民事侵权,侵权人家的财产权。需要赔偿。
  • 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即可
  • 涉嫌寻衅滋事罪。
  • 查教科书。
  • 一般是民事侵权行为,还不构成犯罪。
  • 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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