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一天晚上,饶某、王某等人在某KTV唱完歌结帐时与收银员因资费纠纷发生揪扯,被劝开后,饶某離開时将KTV大门砸坏。经评估大门损失3000元。分析是不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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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5000元是立案的起点,你的描述中涉案金额较低,应当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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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进行赔偿,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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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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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构成。看你们当场的立案标准。这肯定是民事侵权,侵权人家的财产权。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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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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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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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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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民事侵权行为,还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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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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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