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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4日,在林口拆迁办的组织和参与下,咨询人与开发商就“产权调换”签订《城市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下称《安置协议书》,申请人的物权已经转为债权,已无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可言。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在签订《安置协议书》的同时已交接给开发商,房屋在同年12月被开发商拆除。在2012年回迁之时,林口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开发商申请,做出《撤销房屋产权证决定》,撤销咨询人的房屋产权证,而现在咨询人只有一份与开发商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林口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开发商申请,做出《撤销房屋产权证决定》合法吗?有什么规定,请给予指点。

其它综合
2015-07-30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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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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