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5年8月25日与曹璐(房东)签定了为期5个月的住房合同,因为曹璐家人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所以她并不是房主,只是房主允许她暂住,所以她把房子出租给我的时候我与她签定了这个合同,就是避免我租住期间房主来收房给我带来麻烦。2005年12月10日左右,曹璐通知我1月1日之前搬出去,我要她付违约金给我,她拒绝。并且以房间里的东西是她的为理由,不让我使用。还有一点疑虑是,当初签定合同的时候,是她的同居男朋友代签的她的名字,不过当时她也在场,合同是她口述,她男朋友按照她口述的内容写的,我想请问,这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讨要回押金以及违约金。

其它综合
2005-12-18 03:3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