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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教下免交诉讼费的事情。5年前我起诉一个民事案子,申请免交诉讼费得到法院同意,案件进入程序。一审多次开庭审理后下达驳回裁定,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审。申诉到省院后,省院撤销了原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没下判决,却下达了个通知书,要求我缴纳诉讼费或者重新办理免交诉讼费的手续。请问律师,这样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债权债务
2015-07-24 23:31:2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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