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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法院判所有财产归女方拥有(包括房子),但是该房子是单位房,名字是男方的名字,因单位未给办理土地交易金,该房屋未上市,所以无法办理过户。现在单位通知办理土地交易金,需将原本的房产证更换,女方与男方一同前去办理,但是因男方现已再组家庭,办理处要求,必须要男方现任妻子签字,并且房产证名字是男方和现任妻子的名字。请问合理吗?此房子是前妻的,为什么要写现任妻子的名字,写了她的名字房子就变成她的了,她不过户给前妻怎么办?前妻该如何维权?

婚姻家庭
2015-07-23 1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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