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北京*县与公司2012年8月16日签订合同2015年8月15日到期3年,公司于本月7月20日通知不予续签,1.可以要求公司补给通知金(一个月工资)吗?2.给予三个月的补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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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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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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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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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主张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实发工资。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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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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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主张5天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可按税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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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实发到手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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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