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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今年28岁,2005年11月09日晚十点左右和我嫂子骑摩托车回家,我嫂子在楼下不远处先下车,并将我哥的头盔一并准备带回家。 我哥准备将摩托车送到我舅舅家(因我家住三楼,摩托车无地方放,每天我哥摩托车就放在舅家)与一辆面的车相撞,面的车逆向行驶,且驾驶员视力不好,没采取校正措施,我哥哥摩托车无牌照,没戴头盔,现在我哥头部撞伤,颅内瘀血、牙齿脱落,肺部受创,面部缝了很多针,摩托车撞散了,人目前还在恢复中,现在我嫂子和我爸都无法上班,要照顾我哥,且家里还有一个一周多点的小孩。。。。。。。 请问该起交通事故,双方各应负多少责任?赔偿标准都包括哪些?包括我嫂子和我爸的误工费及小孩的扶养费吗? 急切盼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09-11-06 23:26:12
共有19位律师解答
  • 面的车是逆向行驶,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我认为应负全部责任.你哥不负责任.但在赔偿方面,因你哥没有按规定佩戴头盔,造成自身伤害加重,故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但在实践处理这类案件中,按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你哥所骑的摩托车为无牌无证车辆,并且不按规定戴头盔,存在过错,有的交警也会作出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认定.当然,对这种认定不服,你们还可以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至于赔偿的项目及标准,限于篇幅,建议你细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交通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请问我哥的行为能否属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呢?

    再次感谢您的答复!!
  • 你所引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月1日施行),但这《办法》已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施行)实施而废止。交警认定责任是依据新颁布实施的《条例》而认定。
    我个人认为,旧的《办法》虽然废止,但它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精神应该是可取的,即“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你所述,你哥存在着驾驶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这种行为与引发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完全因为面的车逆向行驶造成),据此,我认为你哥不应付责任。但,现行的《条例》则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在这种规定下,并没有强调以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只根据“过错”来认定,你哥驾驶的车是无牌无证,存在过错,因此,交警在认定责任的时候,也可能会认定一个“次要责任”甚至“同等责任”。
    当然,《条例》颁布实施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由此可见,交警部门的认定及对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认定并非不可改变的,你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 以下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你可参考.不予调解或调解终结后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你当然也可以诉讼的时候一起提出,我认为得到精神赔偿的机会不大.意见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非常感谢楼上的回复!
  • 请问这种情况下,负次要责任的比例最多是多少呢?谢谢
  • 楼上律师,您好!首先谢谢您的答复!我很困惑,为什么针对同一件事,责任分担比例存在这样大的差异呢?法律难道没个基准么?
  • 非常感谢陈实律师!
  • 请教:如果我方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追讨营养费及其他费用?
    现在我哥出院了(共计住院40天),医疗费共1.96万,对方车损2600元,我方车损611元,交警部门判定的现任是8:2, 我方负2,应分摊4611元,其他的受害人误工费2450元(70天*35元)、护理费1400元(40天*35元)、伙食补助费400元(40天*10元)、交通费120(1人*40天*3元),共计4370元。现在我哥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头部有时也有疼痛感,在家休养,对方现在不同意支付营养费,照这样计算,我方还需支付对方300元左右。请问以上情况,如果我方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追讨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如果诉讼途径解决,我方是否合适?谢谢!
  • 你哥没戴头盔应负一些责任,但面的司机逆向行驶责任更大。
  • 照你这样说面的至少要付8成以上的责任 误工费和其他费用按当地生活标准赔偿 你们的胜算应该没有问题
  • 如果在在我们这里的话,一般情况,就算小的车去撞大的车,大的车的责任要比小的车多一点,如果小的车是本地人的话,大的车是外地人,大的车就玩完了。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来确认,要有需要护理的证明,法院才会支持护理费。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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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认定后,若对你们不利,你在法庭上可以此进行抗辩。但本律师建议你应聘请当地的律师进行处理。
  • 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来确认,要有需要护理的证明,法院才会支持护理费。其他费用也是一样。
  • 关于责任认定方面,可以假设你所讲的情况在交警调查时会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则责任一般来讲是由对方主责,你方次责。至于赔偿数额,你方宜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早准备证据。
  • 你好: 负次要责任的比例没固定标准。
  • 多数是7:3,也有8:2或6:4的分担比例。
  • 法律努力对所有的事物进行规范,但不可能做到对所有事物的规范。
    就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而言,有2:8,3:7,4:6几种情形之分。至于哪一种情况适用某一种比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有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根据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并适用某种责任比例。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2:8分责任的可能性最大,因为对方逆行是严重的违法章行为。是否适用2:8分责,在交警队这一块可以调解。到法院以后则由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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