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岳父曾系青岛石油职工,97房改前他们一家与其父同住市北区某公房,97年12月按《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以我岳父他父亲名义(工龄长花钱少)签订购房合同,次年6月岳父母亲过世,但因作为承租人的我岳父没有按政策要求放弃优先购买权(政策第5条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故98年12月我岳父办理放弃优先购买权公证后,99年下来的房产证,02年我岳父签赠与合同将该房赠与其孙(岳父之子)。问题是,购买该房时间节点依据哪一行为?如依购房合同,则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自己一半(另一半基于继承与4子女共同共有,非经他人同意也不能赠与);如依照符合政策要求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证后发生购房行为,则为个人财产,可赠与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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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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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建议到所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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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