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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九月以以租代购方式与代购方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上户费、车辆保险费、租车保证金及当月车辆本息,2015年因经济困难无法再承担每月本息于4月将车辆退还给代购方,代购方出具了租车方退车收条也收回了当初的保证金收条及签署的合同等,这应该视为合同终止了吧?可是在2015年7月代购方带五个身份不明的男性到原租车方家以车辆卖不出去为由要求租车方补偿车辆折旧费或者把车交与原租车方要求继续支付本息。此行为合法吗?原租车方该怎么办?请解疑!谢谢!

合同纠纷
2015-07-19 17:1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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