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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在承包畅通工程后将硬化路面的沙石的原材料以承揽加工的形式转包给另一自然人,承包人在亏损的情况下,第三者(承包人租用的挖掘机和装载机)的租金。请教一下第三者租金的支付主体是承包人?还是自然人?还是挂靠的公司?还是共同支付?还是连带清偿? 问题补充: 依据是什么?

民事相关
2015-07-29 11:4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