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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位员工休产假从2014年12月21日开始正式休息但是2015年3月才生产一直休息到了2015年6月底才回来上班。2014年12月的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已交,但是2015年1-5月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都未交。安国家规定产假98天,这样的话她自己是应该交2个月的保险加3个月个人承担部分。请问是这样的吗?

民事相关
2015-07-18 10:43: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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