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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特殊环境情况下,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有以下几点; (一) 本人单位东北xx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满分公司,受雇于齐齐哈尔市xxx电厂去参加北京x热电厂电机检修项目。我单位是以承包电机检修项目到北京电厂的。本人是因工外出。 (二) 此次公出领队是本人单位东北xx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满分公司下属电气分公司经理李x。也是本次公出的总负责人,负责员工的工作与安全。在北京电厂检修时主管安全。此次工出共十一人他是主管领导,主抓我单位的全面工作。有权分配工作和保护职工安全的责任。 (三) 到北京热电厂后,xxx电厂给我们传达了几项注意事项;1)快到十一国庆节了,北京电厂要求在厂内不能随意报警。因为报警后,北京当地是联合出警包括公安、特警、消防等。出警后是有现金处罚跟着的。如果那个承包单位出事或个人报警,就有那个承包单位承担现金处罚。 2)厂内不准打架闹事,因为在你们之前xxx电厂员工因酒后打伤北京电厂保安人员,受到北京电厂行政处罚1万到2万元左右。 3)北京电厂,不管在工作区域或者休息区域都有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规章制度都是现金处罚。在休息区域吸烟,别的承包单位员工因吸烟被北京电厂处以1万元罚款,吸烟员工处以500元罚款。当时在北京电厂无论是工作前准备、工作中、收尾工作、休息区域违规都是现金处罚。北京电厂的处罚力度很大违规后各承包单位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四) 北京电厂的居住情况,居住在厂内工棚,室内空间狭小。没有正规食堂,吃饭的在住所的屋内或者在小屋门口。我单位居住的室内由xxx电厂员工和北钢员工一起居住。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比较特殊,所以住所、食堂、澡堂、厕所都是工作的延伸点。 (五) 我们单位承包的检修项目是有工期限制的,如果在期限内完不成检修项目单位就是由经济损失。为了保障如期完成工作,我们加班加点的工作,而且我是干厂用专业的,下班后还得去参加电机检修工作。所工作特别累。本人是干俩个工种的活。 (六) 2014年9月8日,xxx电厂负责人之一郭x知我们下午聚餐。并且说了一些注意事项包括酒后不准打架,而且北京电厂的处罚力度很大,那家出事那家自己负责。xxx电厂准备了酒菜,下班后在厂内休息室内吃饭。一是2014年9月8日是中秋节,二是大家工作特别累,这次聚餐也是给大家改善改善伙食。 (七) 聚餐大家都喝了酒,有的再继续吃、有的在睡觉、我在和单位直属领导李x、同事徐x再谈工作上时候的事,突然旁边屋内有人争吵,同事徐x进屋内看看是怎么回事,因为他就住在那个屋子。屋内分别住着xxx电厂二名员工和*钢四名员工。屋内当时没有开灯,情况不明什么也看不见。于是主管安全的领导李x指派我进去看看,进屋后因事出突然室内空间狭小无法躲闪受到伤害。聚餐后回到自己的住所必须经过事发地点。 (八) 此次事件不论是阻止打架,还是意外伤害。都是因为主管安全的领导指派出的事,不是本人在看见打架或者在厂外围观看热闹出的事。 (九) 此次事件没有事态扩大,没有影响检修工作,没有受到经济处罚。都是因为本人在领导指派及时制止的结果。所以本人是在主管安全的领导指派下受到伤害的,不是本人自愿阻止受到伤害的。同时本人也保护了集体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保护了单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也维护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本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是受伤的。 (十)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五项明文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列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列》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文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的“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公外出期间所面对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公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 ,如遇工作有间接关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 此次事件北京电厂的安全专工知道后,曾经要对此事进行现金处罚最少2000元。由于我是受害人北京电厂姓李的安全专工和xxx电厂领导郭x跟我协商处理此事。询问我的意见,他也不想事态扩大影响北京电厂的声誉,想息事宁人。他说要是处罚xxx电厂后,罚金也的由我们单位出所以我为了保护集体的

劳动纠纷
2015-07-16 10:59: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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