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咨询的问题是,我在我家楼下从饭店C转过来一楼100平方的房子准备做生意用,转让费是13800元(包括3个空调,2000元押金,房租是截止到2015年8月31),7月7日第一次交了5000元定金,7月8日晚交了剩下的余款,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饭店C出让的2000元押金是和原房东A签订的租赁一年的协议(租赁时间是2011年5月26日,租赁期限是一年),上面写有2000元押金,原房东A和现任房东B是调换住房的(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当时相信饭店C说的话,说现任房东C比较好,不存在其他问题,第二天发现有问题,现任房东B调换的住房最主要是卖的,可以签一年协议,但要标注不影响他卖房。因我转让过来是做生意的,因现任房东B不愿意签长期的租赁合同,故不敢租赁,但转让费已经给饭店C.我想问一下,现在转让费还能要回来吗?饭店出具一个收据在我手上(写的是收到转让费13800元,包括2000元押金,房租是截止到2015年9月1日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