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日资在上海的办事处(代表处)上班,遇劳务问题想通过仲载解决,却被告知不能受理。 理由是 代表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作为被诉对象。
请问专家,这理由是否充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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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直接与代表处签订合同,代表处也办理了登记,可以起诉代表处,仲裁不受理可以诉讼;
2、如果与服务机构签订,需要看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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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马律师回复。
本来以为仲裁能受理,可以省点时间和精力,可现在变成要打国际官司,我们一般工薪阶层,一没钱二没时间,打不起马拉松式的官司呀。只有自已认亏了。吃一堑长一智,下回不去这种代表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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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代表处)现在也进行工商登记, 可以作为用工主体。
但是一般他们是通过外企服务机构进行劳务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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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