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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入职,2014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辞职,2015年5月下旬提请劳动仲裁,请求2010年9月至2013年底的星期六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劳动局仲裁以用人单位对员工资料保管期限为二年为由对2013年5月前的加班诉求不予支持,以我在劳动局立案当天往前推两年,有这种保管期吗?如果上法院,这种官司有得打?

合同纠纷
2015-07-16 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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