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妻子与2015年4月25日应聘至合肥**美妆有限公司。双方合同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1日,试用期为2015年5月1日至6月1日,公司说使用期不购买社保,但商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购买否则不能进场,于是该公司为我妻子连续购买了5月、6月的社保,但我妻子在5月底提出离职,公司要求需在做满一个月方可离职,否则缴纳社保全部由自己承担,我妻子按照公司要求一直工作到6月27日,满一个月了,公司主管又告知还要延长至7月,否则5月试用期间产生的社保全额自己承担并在工资中扣除,但我妻子只工作到6月底并办完离职手续,在前几日发放工资时发现公司已然扣除了试用期为员工购买的社保(扣除的为公司缴纳比例的部分)想咨询下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该怎么追回被扣钱?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