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工程欠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还,因被执行人困难到期还剩100万没还清,由于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书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而法院也没有间断对被告的强制执行。被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告没有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文书,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继续强制执行。对此被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时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中院裁定,和解协议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没有提出恢复执行。法院对被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请问:原告是否能按照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方面的诉讼时效有规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