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南京做内衣代理的,和广东一个厂家是代理关系,签订的是江苏省总代理,2014年年底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导致我处产生了比较大的损失,次品也不给解决,因此账款就没有给厂里结,现在厂里起诉我了,同时把我爱人也一起起诉了。 所签订的合同,封面是汕头芳**服饰有限公司, 盖章是汕头芳**内衣针织厂, 法人签名张**,(公司是没有注册的,对方仅仅是个体工商户)。 现在对方起诉我,但是原告是:汕头芳**服饰针织厂,我所签订的合同上没有汕头芳**服饰针织厂的名称,但法人是张**。 法院也受理了,给出的裁定书也是原告:汕头芳**服饰针织厂,裁定书冻结了我银行账号和我爱人名下的车辆。 这样的情况,名称不一致,是合法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