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丈夫为了在外面淫乱(让我守了十年的活寡,基本上没有和我生活),经常对我实施家暴,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的影响,我一直都没报警,在我忍无可忍情况下,放弃旧观念的影响,于2013年至2014年3月报警达8次以上,并做了笔录,其中有5次验伤为轻微伤。我多次要求甚至频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但是直到我们2014年底离了婚(他起诉我离婚)也还没得到处理(有人在袒护),现在也没处理。他长期限的家暴使我肉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有些受伤部位留有很不适。如我的情况属是虐待罪和公诉案件吗?适用于2015年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来处理吗?希望您们帮助我并提供相关的知识。在此非常感谢您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