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我父亲作为被拆迁人获得3套承租公房,分别是父母,长子,二女儿各一套,因大女儿已结婚,和老公有住房,所以没分到房。可是我父母住的那套承租房被大女儿偷偷把承租人改成了大女儿的名字(因大女儿结婚户口一直在娘家,所以被安置人不知怎么回事有大女儿)。结果我们立案打官司,要求法院确权承租人资格,法官说协议的被安置人有我姐,所以我姐可以当承租人,他不看当年政策。现在我大姐名下两套承租房,我父母没房(因分给父母的承租房被大女儿偷偷改了名字)。我该怎么办?请问法官为什么不能按当年的拆迁政策确权承租人?我们当年是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京房地字(1993)第672号 此政策是房管局提供。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回复。谢谢!法官一直让我撤诉,我很矛盾,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