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南京做内衣代理的,和广东一个厂家是代理关系,签订的是江苏省总代理,2014年年底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导致我处产生了比较大的损失,次品也不给解决,因此账款就没有给厂里结,现在厂里起诉我了,同时把我爱人也一起起诉了,合同等文件没有任何关于我爱人的签字。
合同上我签的是我个人的名字,尾页法人代表栏也签的是我个人的名字,没有使用工商户的名称,也没有盖上我的公章,仅仅是我的个人签名。
前几天开庭了,我的律师跟我要的委托书是我个体工商户的委托书,我是陈**,我的个体工商户全名是南京市陈**内衣经营部,在法庭上对方律师不认可,对方说原告起诉的是陈**,不是南京陈**经营部,结果就休庭了,要另外在此开庭。
我的律师给我解释:是2015年开始,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说被告或则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就一定要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来参加诉讼,对方起诉我个人是不合程序的,法院之前的裁定书被告也是我个人,说法院的裁定书也是不对的。
我现在就需要确定我的律师这样的说法是不是站得住?对方律师起诉我个人是不是完全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