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10月10 日。约定房价2万,出卖人要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金。2005 年3月25 日我付清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办理过户,房子为我实际占有,我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我还想增加一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时间就从2005年3月25 日至今算。
请教各位律师,这条请求是否合法?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