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X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B(现X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C(借贷方担保人) D(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A找D借贷,A以XX商贸公司名义向D借贷90万(2分利)并以法人代表身份签字,A找C帮作担保人并签字。 2、之后A与D双方又将XX商贸公司借贷的90万(2分利改为3分利)A并以法人代表身份签字,A又将XX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B,B为现X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B不知有借贷)。3、A与D将XX商贸公司借贷的90万(2分利改为3分利)以及A将XX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B,B为现X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以上情况C完全不知道不在场也无签字也不认识B。 4、现D作为原告诉被告XX商贸公司和C,D有C作为A当时是法人时的XX商贸公司向D借贷90万(2分利)的担保签字,同时也有之后A与D将XX商贸公司借贷的90万(2分利改为3分利)法人A的签字(注:无担保人C签字)。现法院查封C名下的住房一套。
现A说投资失败没钱还借贷(A以公司名义借贷不还,A把公司法人变更给了B,现D诉的是XX商贸公司和C,好像跟A没关系了),现XX商贸公司也只有无力偿还债务,C感觉是被A骗了,C怎么办? C承担什么责任?A就这样把债务逃避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