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朋友于2004年共同出资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占60%的股份,我朋友占40%的股份。经过一年多的经营,公司有了一定的利润,现准备分红,考虑到各人对公司所做贡献的大小,经和我朋友协商一致,同意我按70%分红,我朋友按30%分红,拟把上述分红比例写一份股东会决议。那么现在分红的比例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比例不一致,请问我和我朋友之间现在所达成的分红比例有法律效力吗? 日后会产生争议吗?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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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同股不同权是法律允许的,只需全体股东约定同意。
特别提醒:该法条在2006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
成都律师 丁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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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过是就这一次还是今后永远这样呢?如果是今后都这样,建议还是变更工商登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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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您好!谢谢您的指点。分红比例今后都是这样的。我知道办理工商变更是最牢靠的,但我朋友嫌麻烦,我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执意去工商变更,免得说不信认他。毕竟大家还要一起共事。只要我和他之间达成的这种分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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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建议已经说了,决定当然是由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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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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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